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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来西亚:区位占优 保险市场开放程度较高
马来西亚,全称马来西亚联邦。国土面积33万平方公里,被南海分为两个部分:西马来西亚位于马来半岛南部,北接泰国,南部隔着柔佛海峡,以新柔长堤和第二通道连接新加坡;东马来西亚位于加里曼丹岛的北部,南部接壤印度尼西亚。首都吉隆坡。马来西亚是一个多民族、多宗教国家,总人口约3千万,其中马来人占62%,华人占25%;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,此外还有佛教、基督教和印度教等。
马来西亚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创始国之一。2014年马来西亚GDP为3369亿美元,同比增长4.7%,居东盟第3位,在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之后,人均GDP10285美元,居东盟第3位,在新加坡和文莱之后,属于中等收入国家。
一、保险市场有关情况
2014年,马来西亚总保费收入为158.64亿美元,排名世界第34位,保险深度为4.8%,保险密度为524美元,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56.33亿美元,寿险保费收入为102.31亿美元。
截至2014年底,马来西亚保险市场共有保险公司44家,包括19家财产险公司、9家寿险公司、5家综合保险公司和11家伊斯兰保险公司,另有7家再保险公司、4家伊斯兰再保险公司、30家保险经纪公司和36家保险公估公司。此外,还有财产险协会、寿险协会、伊斯兰保险协会、本地保险公司协会、经纪人协会和公估人协会等6家行业组织。
总体来看,马来西亚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较高,产寿险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大都是合资保险公司。
(一)财产险。
马来西亚市场有19家财产险公司和5家综合保险公司,即共有24家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业务,其中本地公司12家,合资公司12家。市场集中度较低,前5大财产险公司保费市场占比41.5%。
马来西亚财产险保费收入的前5大险种分别为车险(41%)、企财险与家财险(16.8%)、意健险(13.8%)、货运及航空险(9.7%)和责任险(4.6%)。马来西亚近年财产险业务取得较好的承保盈利,2013年财产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为88.2%,其中赔付率和费用率分别为57.3%和30.9%,财产险业务的总盈利为2.7亿美元。
代理人渠道是财产险市场的主导渠道,据马来西亚财产险协会统计,2011年代理人渠道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61%。
马航MH370事故对马来西亚财产险业的影响有限。由于马来西亚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较弱,财产险业务大都分保至海外市场。据统计,马来西亚本地保险公司只承担MH370机身险和责任险的3%,并没有因此次事故受到太大冲击。
(二)寿险。
马来西亚市场有9家寿险公司和5家综合保险公司,即共有14家公司经营寿险业务,其中本地公司7家,合资公司7家。市场集中度较高,前5家公司的保费市场占比近80%。
寿险市场以个人期缴型产品为主,2014年,80%的寿险保费收入来自于个人期缴型业务。产品从传统寿险产品向投连险转移,自2013年起,投连产品的保费收入超过了传统寿险业务,2014年投连产品保费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43%。
代理人是主要的销售渠道,据估计,代理人渠道占寿险总保费收入的60%。截至2013年,市场上共有85000名代理人,大部分是兼职代理人。银行保险渠道的市场份额也在不断扩大,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0%-30%,银保渠道是趸缴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,通过银保渠道销售的趸缴产品占所有趸缴产品的60%。
(三)伊斯兰保险。
马来西亚拥有亚洲最大的伊斯兰保险市场,也是全球最重要的伊斯兰保险市场之一。伊斯兰保险和传统保险本质上并无不同,运营模式类似互助保险:保费形成风险基金,保险公司作为风险基金管理人获得管理费,风险由投保人承担。
近5年,伊斯兰保险年均增长20%,远高于传统寿险。2014年,伊斯兰保险保费收入占马来西亚总保费收入的18%。只有伊斯兰保险公司允许经营伊斯兰保险业务,但可以向所有居民(包括非穆斯林)销售产品。代理人是伊斯兰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,市场上约有9万名伊斯兰保险代理人,大部分是兼职代理人,伊斯兰银行可以销售伊斯兰保险产品。监管机构对伊斯兰保险的监管政策较为宽松。由于马来西亚穆斯林人口众多,市场空间大,外资保险集团正进入该市场,目前马来西亚有2家合资伊斯兰保险公司。
二、监管情况
2013年6月,马来西亚颁布了《金融服务法案》和《伊斯兰金融服务法案》,完善金融保险监管法律框架,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等进行了修改。
(一)监管机构。
《金融服务法案》明确马来西亚国家银行(BNM)负责监管马来西亚金融行业,此前BNM和财政部共同负责金融业监管。
(二)分业经营。
《金融服务法案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寿险和财产险业务,持有综合牌照的保险公司需要在2018年6月前分拆为单一保险公司。意外险属于财产险类,寿险公司不允许销售单独的意外险产品,但可以作为附加险销售。
(三)市场准入。
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资本为1亿马币(约合1.65亿人民币),寿险再保险公司最低实缴资本为5000万马币(约8300万人民币),财产险再保险公司最低实缴资本为1亿马币(约合1.65亿人民币)。目前,BNM暂停传统保险公司执照发放,鼓励市场并购形成大型保险集团。
(四)外资股比上限。
外国保险公司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只能采取合资公司的形式。2009年,合资公司中外资股比上限由49%提升至70%,但可以通过逐案审核方式允许100%外资持股,目前友邦保险和保诚保险持有其马来西亚公司100%的股权。外资公司收购马来西亚保险公司5%以上的股权需要获得BNM的事先批准。
(五)偿付能力监管。
BNM于2007年发布了RBC风险资本监管框架,自2009年起对传统保险公司实施RBC,《伊斯兰金融服务法案》规定伊斯兰保险公司于2014年起实施RBC。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式为:实际资本/总资本需求。
BNM规定偿付能力监管目标水平为130%。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状况设定偿付能力水平,该水平可以低于BNM的监管目标水平,经BNM批准可作为该公司的监管目标水平。
(六)资金运用。
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国债、企业债、股票、房地产和海外资产等。其中,对单个发行者的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%;对单个或关联集团发行的证券和非标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25%;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%;对非标资产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5%;对基金的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%;海外投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10%,且投资标的国信用评级不得低于马来西亚。
BNM 可以根据对某家保险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结果,限制该公司对于一种或者多种资产的投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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